社團法人台灣病態建築診斷協會,Taiwan Association Of Sick-building Consul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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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26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
98.7.9 經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80128652號函核備施行
100.1.27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病態建築診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之社會團體。以追求「永續發展與人本健康」為目的,整合相關從事建築「室內環境健康」之診斷、研究、產業者,以建構專業診斷、改善、規劃、設計、施工與消費者權益保障的平台,期使舊有與新建的居住環境,能於未來配合政府發佈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範下運作,提昇國人居住之環境健康品質效益。並以研究建築物室內環境品質提昇及室內空氣品質診斷方法及病態建築改善之專業技術的系統建立,以促進國民居住健康福祉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全國行政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導入或促進開發國內外「室內空氣品質」與「病態建築」的診斷、改善、規劃、設計、施工等專業技術與知能,應用於建築物之舊有改善及新建工程,以符合我國綠建築之室內環境指標,並能延長建築生命週期的效益。
(二)結合各領域的專業分工,及推廣「綠建材」的使用,以提升我國建築物室內環境品質,促進國民居住的健康福址。
(三)建立「病態建築」改善技術服務諮詢中心,提供需求者技術諮詢並接受診斷、鑑定、專業技術顧問等委託之服務。
(四)接受委託或指定辦理室內空氣品質診斷之檢測、評鑑、認証之業務。
(五)開辦課程培訓「病態建築」診斷之專業技術人員,並測試其專業能力,授予診斷士資格認証。
(六)促進國內外「病態建築」預防設計與更新改善之技術學術交流研討活動,及相關調查研究結果發表。並提供建議給予主管機關作為定訂法令、規範的參考。
(七)與國內外相關專業團體接軌,分享經驗與知能,以促進技術交流與國際合作。
(八)制定有效管理制度,廣納願接受本會管理之業者團體會員,提供給需求者可信賴之專業服務。
(九)建立消費者投訴、保障制度,或提供本會業者團體會員之對外連帶保證責任。
(十)維護會員之合法權益,促進病態建築診斷士之從業人員之聯誼與合作。
(十一)舉辦公益事業。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廠商會員、榮譽會員及等三種,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基本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Sick House一、二級診斷士資格證」資格者或從事相關「室內環境建康」的研究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理事會成立前由籌備委員會代之)資格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基本或個人會員。
(二)廠商會員:
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與室內環境品質有關的週邊產業公司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理事會成立前由籌備委員會代之)資格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廠商會員。
(三)榮譽會員:
凡認同本會工作宗旨之團體或個人,由個人會員或廠商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邀請之,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為一權,廠商會員、榮譽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會員: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積欠會費一年以上經催繳仍不履行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開除會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前項地區之劃分;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助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及大會各項提案。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復權會員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仍應依新入會方式繳納入會費。
第十五條本會設置理事會理事二十一人、監事會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須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及執行決議事項。
(七)理事會得提名次屆理監事候選人選舉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依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依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本會置副理事長一至三席。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理事會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會務經常費用及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理監事不
得超過名額二分之ㄧ),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會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出席不得超過出席會員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會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至六個月應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各理事各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未假缺席(請假以書面為準),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席一次。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2.廠商會員,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
3.榮譽會員,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
2.廠商會員,每年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3.榮譽會員不須繳納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8 年06 月 26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98年07月09日台內社字第0980128652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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