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昨(24)日預告9種空氣污染物列入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細懸浮微粒等,一旦正式實施後,公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若未改善,最高可罰新台幣25萬元。
立法院於去年11月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將過去室外空氣管制為主的空氣污染防制,延伸到公共場所室內,室內空氣污染物,則由主管機關公告。
環保署因此配合預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草案,規範百貨公司、大賣場、機場、車站等室內空氣中污染物的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不過,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相關法規實施初期以勸導改進為主,預計最快103年元旦起才會正式開罰。
優先規定管制的室內空氣污染物共計9項,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
環保署空保處說明,各項污染物標準不同,如二氧化碳連續8小時平均標準值為1000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細懸浮微粒連續24小時平均標準值為35μg/m3(微克/立方公尺)。
配合室內空氣品質管制,環保署也陸續完成「室內空氣品質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草案、「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草案、「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草案,同時配合未來公告場所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推動室內空氣品質上網申報作業系統建置,並上網申報場所室內空氣品質資料,以簡政便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