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前項地區之劃分;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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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 訂定與修改本會章程。
| (二)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助之數額及方式。 | (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及大會各項提案。
| (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復權會員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仍應依新入會方式繳納入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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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設置理事會理事二十一人、監事會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須召開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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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 (三)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 (四) | 聘免工作人員。
| (五)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及執行決議事項。
| (七) | 理事會得提名次屆理監事候選人選舉參考名單。
| (八) | 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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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設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依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依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本會置副理事長一至三席。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理事會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 審核會務經常費用及年度決算。 | (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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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理監事不 得超過名額二分之ㄧ),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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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會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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